当前位置: 首页

苏州货运公司利用物流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11-08 21:09:47    作者: 苏州明日达物流有限公司   人气:1302

  苏州货运公司利用物流合同保障合法权益,有数据显示,估计到2010年,中国物流业支出预计将以每年8.4%的速度增长,并且中国的外包物流支出预计将占到物流总支出的13%,达到1800亿美元,成为继美日之后的第三大市场,达到美国市场目前水平的一半。而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与第四方物流的出现,更使我国物流业趋于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然而,在物流合作过程中,出现不少双方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物流合作关系破裂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合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是导致物流合作出现问题的常见障碍。

  双方法律地位不明

  美国有一例案件,在该案件中,来自于亚洲的几个远洋集装箱在某公司的线路上的一起火车事故中被损坏,损失金额总计达150万美元。这家公司声称对此不负责任,因为它在运输业中的法人单位是国际远洋运输代理人,而不是铁路公司。国内普通运输公司可能对损失或者损害的总价值负责。不过,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每个包装箱最高为500美元。根据提货单的记录,一个纸板箱、一个托盘或者整个集装箱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包装箱。当然,责任的差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输过程中的每个运输上的地位高低以及提货单是如何纪录的。

  每年,苏州货运公司利用物流合同保障合法权益,数百万只集装箱通过海运、铁路以及卡车运输到美国。通常由于文件上含糊、草率的记录,同时又没有人关注,从而使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当出现损失时,进口商、出口商以及保险运输商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来解决,来确定由谁负责以及该负责多少。

  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或集团凭借雄厚实力在合同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把自身的经营风险强推给物流经营方,如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在物流经营人掌管期间发生的任何货损货差,物流经营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更有一种情况,有些物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若货损货差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能确定,作为具有混合地位的物流经营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则可能存在争议。故明确有关的责任分担,确保自身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准确把握客户需求

  在双方洽商物流合作协议时,不少物流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物流业务,忽视自身能力迎合购买方的物流需求,夸大自身物流能力,导致承诺过高而不能履行,使实际的物流服务不能满足最终客户需求,从而破坏合作双方的信任,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所以,注意倾听客户意见,了解客户的需要,把握其需要并尽可能满足,有利于建立双方合作的信任机制与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因此专家提醒,作为一个谨慎的物流经营人,在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时,要仔细确认双方责任及义务,不仅要保障自己的有形的经济利益,也要保护无形的信用财产。

友情链接: